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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委托人),收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0000021818号”关于委托人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近似,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委托人对该决定书不服,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团队律师分析了决定书,就商评委决定书所引证的三个商标与委托人申请商标的近似方面及核准商品类似方面进行了法律梳理,我们认为,第一、就商标整体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第二、就图形部分而言,构图完全不同,申请商标最为突出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第三、就文字部分而言,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区别明显。虽二者均含有相同的二字,但从相关公众认读习惯及整体的差异性来看,两者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组织了相关证据,撰写了行政起诉状,该案已递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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