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

作者:秦福律师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5/4/19 19:39:33 点击数:
导读:【本站知识产权律师在本栏目将陆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务逐步讲解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及操作注意事项,敬请网友关注……】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无论是原告还…

【本站知识产权律师在本栏目将陆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务逐步讲解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及操作注意事项,敬请网友关注……】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非常重要的,亦可以说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第一步需要完成的任务。

1、根据什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

通常是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确定;若有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应根据原告的主张,确定相关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原告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以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

原告可在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变更后,以变更后的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

2、知识产权律师秦福解读:

谈到专利侵权,其实准确的说,应该是侵犯了原告专利的哪个或哪些权利要求,在笔者接到的大量咨询案件中,专利权人往往只看了专利说明书的附图即认定被告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判定侵权与否,是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非其他。

权利要求通常不止一项,原告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就应当确定以哪个或哪些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来说,原告要选择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来作为其主张基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故原告选择时,通常应当选择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的基础,予以解释。

但在实务中,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基础并非绝对,从专利申请审批的流程来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故其专利稳定性相对较弱,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因其保护范围最大,很容易落入现有技术的范围,从而使其丧失专利性,况且,在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都会对原告专利进行无效抗辩,故,原告在起诉前应当对其专利稳定性做一个评估,若独立权利要求稳定性较弱,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不单纯地去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至少附带一些从属权利要求,以多个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另外,若在起诉中,被告对其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专利的某些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原告可以就保留有效的权利要求来重新选择,进行保护范围的确定,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原告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时间一定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否则,可能会另行起诉,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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