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律师受托办理“金康地”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5/1/28 22:25:09 点击数:
导读:武威市凉州区某饲料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近日收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其注册商标“金康地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为“争议商标”)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及某饲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

    武威市凉州区某饲料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近日收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其注册商标“金康地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为“争议商标”)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及某饲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

    委托人找到本网律师代理该案,经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从页数来看有近4000页,经过团队律师梳理、分析: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即申请人借此案达到两个目的,其一、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二、撤销委托人的争议商标。

    团队秦福律师初步分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适用该条规定,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及实务,须满足下述条件:(1)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2)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引证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4)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引证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就上述要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来看,上述(1)、(2)、(4)要件可以成为委托人的重点答辩意见。

    团队律师认为: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注册。

    该案答辩工作,委托人已委托本网律师承接,团队律师正准备答辩工作,折日正式提交答辩书。

    【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咨询电话: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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