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行政]秦律师受哈尔滨某热风炉厂委托代理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案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3/2/21 12:22:57 点击数:
导读:哈尔滨市**热风炉厂(委托人)拥有的“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委托人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代理此案的无效行政程序,秦律…

    哈尔滨市**热风炉厂(委托人)拥有的“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委托人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代理此案的无效行政程序,秦律师接受委托后,经研究,发现: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一)被诉决定遗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7对比的区别技术特征。
   
    被诉决定将附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附件7中的入口管6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烟室和进烟口;气体出口16相当于本专利的出风口;左边端部导管7形成的S形通道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烟室;上层换热组建的外端口的气体入口,相当于本专利的进风口;右边端部导管7形成的S形通道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烟室;上层换热组件的出口8相当于本专利的第四烟室和出烟口。”
 
    查阅附件7可知:附件7“由入口管6进入换热管的为被加热的空气”,而本专利 “从第一烟室的进烟口进入烟管的为烟气”,可见附件7之“入口管6”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的“第一烟室和进烟口”;附件7“流经箱型队列,从气体入口14进入并从气体16排出的为载热流体(如烟气)”,而本专利“流经换热室,从进风口进入并从出风口排出的为空气”,可见附件7之“气体入口14、气体出口16”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的“进风口和出风口”;附件7“流经左边、右边端部导管7形成的S形通道的为空气”,而本专利“流经第二、第三烟室的为烟气”,可见附件7之“S形通道”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第二、第三烟室”;附件7“由出口8排出的为空气”,而本专利“由第四烟室出烟口排出的为烟气”,可见附件7之“出口8”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第四烟室和出烟口”。

    另外,附件7的“换热管”为横向放置,本专利的“烟管”为竖向放置,其存在明显区别。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7存在结构上、工作原理上的明显区别,被诉决定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比较仅仅定性为3个区别特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诉决定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

    被诉决定在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评述方式为:附件7、附件8、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1、附件8不属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否具有创造性,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快装组合式换热器,涉及换热器结构的改进,解决安装方便快捷、热效率提高的技术问题,用于矿井采暖、粮食烘干领域,提高烟气余热的利用程度。而附件8公开的是一种暖气换热保温水箱,提供一种利用供热管道的暖气或热水加热的,可供人们使用热水的水箱装置。二者的发明目的、功能、用途存在区别,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轻易想到将其他技术领域中的“保温层”运用到本领域。而且,附件7也未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

    因而,被诉决定以附件7和与本专利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附件8的结合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明显属于错误。

    2、被诉决定引用现有技术的数量存在问题。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否具有创造性,一般引用一项或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被诉决定其中引用附件7、附件8、附件2的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3、被诉决定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比较的三个区别特征,定性为公知常识,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专利的发明点、创造点即在于换热器结构的改进,特别涉及换热器的壳体及保温层。被诉决定指出的区别特征(1)涉及到换热器的结构问题,区别特征(2)涉及到换热器保温层的问题,这些都涉及到了本专利的发明点。被诉决定在第三人未能举出充足证据证明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的情况下,直接将本专利的发明点认定为公知常识,有违公正原则。

    综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由于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被诉决定在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2创造性时,评述方式必然涉及:附件7、附件8、附件2、附件9的结合。

    1、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2、附件9不属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附件9涉及一种暖气热水器,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故其不能用作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究其原因,第一部分已叙述,再此不予赘述。

    3、被诉决定引用现有技术的数量存在问题。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由于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被诉决定在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3创造性时,评述方式必然涉及:附件7、附件8、附件2、附件10的结合。

    1、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2、被诉决定引用现有技术的数量存在问题。

    通过研究发现,本专利完全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被诉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秦律师准备完相关资料将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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