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成功代理商标异议答辩案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3/2/21 11:59:26 点击数:
导读:北京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068749号商标被上海某公司提出异议,北京某公司委托盈科秦福律师代理此案,秦律师经认真研究案情,准备证据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异议答辩。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2013…

    北京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068749号商标被上海某公司提出异议,北京某公司委托盈科秦福律师代理此案,秦律师经认真研究案情,准备证据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异议答辩。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2013)商标异字第00922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引证商标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模仿并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遂裁定:第8068749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秦律师代理该案已获得胜利,在此表示祝贺!

    附:答辩提纲

    一、异议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持有的第3883776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使用在先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首先,纵观异议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答辩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异议人提供了证据原件,这些证据也无法直接、充分地证实引证商标在中国已经使用的事实。譬如,异议人提供的附件一,仅仅可以证实的是杂志对***的报道宣传,并不能直接证实引证商标的使用事实;再者,经查询异议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显示“法定代表人”为***,而异议人声称“其公司董事长***”,不知从何而来?

    其次,异议人并无证据来证实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的知晓情况或引证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也并无证据来证实引证商标的宣传情况,其自称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在网络搜索中,键入“****”、“****”(详见异议人提供的附件五),其指向的链接为异议人产品或公司介绍。此为异议人自己事先预设的条件,倘若直接在网络搜索引擎中键入“***”,指向的全部为答辩人产品或答辩人公司介绍。

    最后,异议人提供的引证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如异议人提供的附件四),并不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即使其上显示了“学具”商品,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划分,“教学用具”应当属于第十六类商品,而答辩人之被异议商标核定商品属于第二十八类商品,即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根本不相同、不类似。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引证商标的知名度高低与否,和被异议商标是否应当核准并无关联。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1、被异议商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被异议商标没有指定颜色,引证商标指定为“红”“蓝”两种颜色,且引证商标本身含有图形,两者从整体效果上看差别很大,相关公众不会构成混淆,另外,在商标汉字部分,两者字形也不同。两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宜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2、更为重要的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游戏机;魔术器械;纸牌;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护面;钓具;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智能玩具;玩具照相机;万花筒;橡皮泥;玩具娃娃;活动玩具;玩具车;玩具;拼图玩具;玩具小房子。

    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2801、2803、2804、2805、2807、2809、2810、2811群组;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2802群组。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

    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娱乐品、体育及运动用品、钓具及圣诞树装饰品,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玩具,两者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看,均不构成相同或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三、异议人称:答辩人存在明显的恶意抢注嫌疑,真可谓倒打一耙、混淆是非。

    2003年2月,答辩人在国外众多的教育产品中发现并选择了德国***教育出版机构的系列教育培训产品:“***”儿童思维升级训练系统(德国原文****)。该系列产品以图书、智力学具、游戏学习卡片、主题情景挂图、教育游戏玩具、音像制品等形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个性化思维训练体系。这套产品专门针对3-12岁的儿童进行思维训练、知识学习和心理品质培养,在德国已有五十余年的研发和使用历史。

    作为德国****出版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推广授权单位,答辩人已将该系列产品进行了深入的本土化研发和改进。早于2003年11月7日即向贵局申请注册了“*****”商标(详见材料4)。目前“***”已推广到到全国大部分地区。

    在2004年1月8日开始,申请人召开了第一次产品推广科研课题会议暨代理商议会。异议人的经理***参加并购买了“****”学具。通过参加会议和购买答辩人的产品,异议人知悉了答辩人的商标和产品。此后,异议人与答辩人签订了“***”系列产品的代理销售合同,成为答辩人在上海地区的代理商(详见材料5、6、7)。

    由上可见,异议人所引用的引证商标完全属于恶意抢注行为,现其反咬一口,称答辩人属于恶意抢注,真属于无稽之谈、混淆是非。

    四、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济市场上苦心经营多年,意欲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品牌,且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期望贵局给予公正的裁定,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另,我方在提起答辩的同时,委托人撤掉原代理公司,重新委托秦律师对异议人引证商标办理异议复审案件,终经商评委撤掉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也使该案有了进一步胜利的筹码,相关链接:http://www.qinfulawyer.com/ShowArticle.shtml?ID=20129613412361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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