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民事案件:北京高院2011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节选)

作者: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  发布时间:2012/9/25 12:33:53 点击数:
导读:61、关于在可以确定侵权人的获利时不宜酌定赔偿数额的认定《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确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通常只有在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时才能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61、关于在可以确定侵权人的获利时不宜酌定赔偿数额的认定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确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通常只有在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时才能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侵权人因为侵犯专利权的获利状况,则应据此确定赔偿数额,而不宜再由法院酌定赔偿数额。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在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配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61]中,本田株式会社系名称为“汽车保险杠”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双环股份公司制造、旭阳恒兴公司销售的“LAIBAO”S-RV(双环HBJ6461)运动型多功能车辆所使用的后保险杠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近似。一中院认定侵权成立,并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双环股份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咨询报告书》,可以确定每辆来宝车的销售成本、整车利润及销售数量;根据双环股份公司提交的由保定德鑫公司向双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后保险杠单价为人民币286.32元,由此可以确定该产品在整车中所占比重,据此可以确定双环股份公司制造销售、江苏卡威公司制造侵权产品所获利润为人民币172万元,双环股份公司及江苏卡威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对本田株式会社提交的足以证明侵权人获利的证据未予采信,而是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别及设计难度,双环股份公司、江苏卡威公司的侵权性质和情节、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遂将赔偿数额改判为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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