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产品进口到国内侵犯他人专利权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2/4/5 15:23:27 点击数:
导读:问题的提出:近日笔者接到大量咨询电话:“从国外购买了一产品进行销售,自己从没生产过被控侵权产品,其作为销售者能提供进口购货合同及生产商(即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这种情况需要承担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吗?”律师…

问题的提出:

近日笔者接到大量咨询电话:“从国外购买了一产品进行销售,自己从没生产过被控侵权产品,其作为销售者能提供进口购货合同及生产商(即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这种情况需要承担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此笔者统一解答如下: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从国外购买产品,自己虽未进行生产制造,但其行为构成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只要为生产经营目的,就涉嫌对国内他人专利的侵权,假设经对比构成侵权,则要承担停止进口、销售的责任。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才可能成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并不包括进口免责的情形。也就是说“合法来源”系被控产品以合法途径来源于我国境内某单位,而不包括从国外购买,再进行销售,此行为属于进口侵权产品的性质。从境内合法进货才能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进口不属于免责情形。

(作者:秦福  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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