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

  发布时间:2009/12/17 1:29:28 点击数:
导读: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1专利无效请求
     专利无效请求人应办理标准表格格式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填写标准表格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以及授权委托书。

2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通知书。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1)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⑵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公开出版物,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否是所有专利权人;⑷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⑸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理由;⑺针对同一专利权,在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同;⑻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是否提交了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⑼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⑽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无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否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同一当事人是否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提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而未委托同一代理机构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文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签章。

3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5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 在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其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 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理由 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⑴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⑵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⑶ 需要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⑷ 需要发出“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的其他情形。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4口头审理
    合议组根据当事人的答复和是否请求口头审理的情况,直接做出审查决定或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并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⑴ 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⑵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⑶需要实物演示;⑷ 需要请出出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只要当事人依法提出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就应当同意。

5无效宣告程序中止
    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正式作出决定之前,如果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通常亦终止无效宣告的审理 有时复审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亦对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双方做必要的调解工作,双方亦可能自愿达成某种和解协议而结案。

6审查决定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全部无效的含义是:被宣告无效的专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 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7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启动法律程序时的被告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于该法人的单位所在地是北京,因此一审法院被确定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各方当事人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10日起 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即该类案件的终审法院。一般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从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之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有关的决定,据笔者经验,所需时间大约要一年。 如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不服,无效宣告的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则需要启动上诉的法律程序,法院诉讼所需的时间大约需要两年左右,另外根据案情的复杂性,有时需要的时间会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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