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业务

  发布时间:2009/12/16 19:34:35 点击数:
导读: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1、请求人资格及…

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请求人资格及宣告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但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无效宣告请求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 元。
3.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内容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
(1)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5、不予受理通知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6)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6.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7.司法审查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驳回复审
    1.复审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的费用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300 元,外观设计专利300 元。
3.复审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4.不予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3)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6)复审请求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
5.复审程序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程序终止:
(1)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
(3)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复审决定作出后请求人不服该复审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
6.司法审查
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咨询电话: 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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