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纠纷诉讼业务

  发布时间:2009/12/16 19:58:54 点击数:
导读: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为了学习、研究计算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件,不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计…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为了学习、研究计算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件,不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七、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八、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九、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十、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侵权人有上述第一——五条和第十一条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第六——十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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