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已有素材创作的作品如何进行保护

作者:秦福 来源:合同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8/11/12 19:43:57 点击数:
导读:我们知道,任何作品的创作都离不开先前人们的劳动成果,那么,创作人在利用已有素材(或称公有领域的素材)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呢,笔者带着此问题做一简要分析:1、运用已有素材创作的作品,必…

 

我们知道,任何作品的创作都离不开先前人们的劳动成果,那么,创作人在利用已有素材(或称公有领域的素材)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呢,笔者带着此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1、运用已有素材创作的作品,必须具备作品的构成条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任何人均可以以已有素材为基础进行创作,其完成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其中涉及到一个很关键的认定环节,即该创作完成的作品必须具备作品独创性条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此类作品的独创性?笔者认为,这要根据具体情形分类认定,但基本的判断准则应当为:看此类作品的完成是否是对已有素材的简单复制、模仿;看作者是否以已有素材为基础进行了再创作,即包含有作者的选择、判断,表达了作者的思想。如果属于前者,此类作品应当排除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属于后者应当给予独创性认定,受著作权法保护。
2、在发生相同或近似作品出现时,如何正确判断作品的相似
在运用已有素材创作完成的作品,笔者也赞同此类作品的独创性不高的观点。所以,在侵权纠纷相似性判断中就不能一味的以两者整体相似的原则去判断。而应当把来源于公有领域素材的组成部分合理的剔除,然后对剩余部分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涉嫌侵权作品,作者也赋予了新的再创作,就构成新作品,而不是侵权作品。关于此点,已有北京高院终审的状告耐克公司“黑棍小人”侵权案。
在对此类作品保护时,由于其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故著作权人在侵权判断时,应当给予谨慎,应当在排除已有素材的部分然后再进行相似性判断。
(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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