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专利侵权]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法庭  发布时间:2020/7/13 22:28:21 点击数:
导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裁判要旨】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关键词】发明专利 侵权 功能性特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0610160549.2、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瓦莱奥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陈少强制造、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后瓦莱奥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害。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并判令其停止侵害。该部分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连接器通过一安全搭扣锁定在所述刮水器臂中的嵌入位置……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这一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在纠正上述功能性特征认定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就确认侵权并停止侵害先行作出(2016)沪7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年3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称的功能性特征,不应作为功能性特征进行侵权比对。上述技术特征实际上限定了安全搭扣与锁定元件之间的方位关系并隐含了特定结构——“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该方位和结构所起到的作用是“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根据这一方位和结构关系,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特别是说明书第[0056]段关于“连接器的锁定由搭扣的垂直侧壁的内表面保证,内表面沿爪外侧表面延伸,因此,搭扣阻止爪向连接器外横向变形,因此连接器不能从钩形端解脱出来”的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在延伸部分与锁定元件外表面的距离足够小的情况下,就可以起到防止锁定元件弹性变形并锁定连接器的效果。可见,上述技术特征的特点是,既限定了特定的方位和结构,又限定了该方位和结构的功能,且只有将该方位和结构及其所起到的功能结合起来理解,才能清晰地确定该方位和结构的具体内容。这种“方位或者结构+功能性描述”的技术特征虽有对功能的描述,但是本质上仍是方位或者结构特征,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意义上的功能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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