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北京专利律师受托办理12个案件的专利侵权应诉答辩案

作者:秦福律师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5/3/23 11:43:59 点击数:
导读:某家具公司拥有9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近日,其将位于廊坊香河的两家家具有限公司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一共起诉了12个案件。廊坊两家家具公司接到法院的诉讼通…

    某家具公司拥有9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近日,其将位于廊坊香河的两家家具有限公司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一共起诉了12个案件。

    廊坊两家家具公司接到法院的诉讼通知后,咨询了大量律师,最终将12个案件全部委托本网秦福律师团队代理。本网律师接受委托后,因案件众多,进行了梳理,首先发现了本案管辖存在问题:

    涉及12个案件属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由此可知,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三: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而本案:1、所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合肥中院管辖辖区。2、安徽省相关市县不是本案涉嫌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整个交易环节均发生在河北省香河县内,被控侵权产品的交付地是河北省香河县。3、安徽省相关市县也不是本案涉嫌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值得一提的是,原告在其提交的证据《公证书》中所称“其通过互联网订购了涉嫌侵权家具产品,商家将通过物流将订购的家具产品发到安徽某地”,其用意是将本案归属于涉及网络购物行为的侵权纠纷,但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在互联网进行相关产品的销售,本案也非网购行为的侵权纠纷;被告也没有委托物流将订购产品发到安徽市县,而是购买人自行委托物流发货。买家自行办理托运,其收货地更加随意,此种随意选择管辖法院的行为应严格禁止。

    经上述分析,团队律师已先着手准备管辖异议相关资料,并寄往受诉法院,案件进展后续……

    (本案主办律师电话: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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