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专利许可费”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理解

作者:秦福(律师)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4/9/11 21:01:24 点击数:
导读:《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侵犯专利权的四种赔偿数额计算依据。其中三种: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法定数额赔偿确定,这些我们暂不讨论,只就“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做一简单讨论,因为笔者代理诸多被告进行应诉答辩时,原告主张赔偿数额时,以此标准确定其诉讼请求的非常之多,故准确理解该确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至少得准确理解以下几点:

1、参照的倍数。

专利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01第21号)的规定,确定为1至3倍。

2、适用时是“参照”而非“按照”。

即对于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即使原告持有专利许可使用费证据,法院也应是“参照”确定,而非“按照”此确定。

就其原因,笔者理解有几点,其一,要考虑许可使用的种类,是独占、排他或普通;其二,要考虑许可方式范围,即是将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行为中的何种行为进行许可,比如原告专利许可合同仅描述以普通实施许可,这意味着,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包括前述五种行为,而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仅有销售行为,据此原告要求以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来确定赔偿金额显然不合理。

3、原告的证据完善问题。

原告以此参照确定赔偿数额,在证据准备上不能仅提供一个专利许可合同,而应当至少提供支付专利使用费的证据,有条件的还应提供备案证明。

(秦福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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