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前提之一:被告商业标识的使用应构成商标性使用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4/4/10 23:20:03 点击数:
导读:委托人: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委托事项:代理委托人与安徽某书社、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公司就委托人之“逻辑狗”、“逻辑兔”商标进行商标维权起诉受理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代理结果:胜诉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

委托人: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代理委托人与安徽某书社、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公司就委托人之“逻辑狗”、“逻辑兔”商标进行商标维权起诉

受理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判断被告产品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考虑几个因素:1、要求保护注册商标本身的显著性;2、被告商业标识是否为突出使用、使用的位置、字体等因素。若综合考虑各因素能达到“足以使产品标识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即为商标性使用。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2009年经商标局核准第16类书籍等商品的涉案商标。

    2013年4月,委托人发现在亚马逊网上销售由安徽某书社出版的涉案图书,其中在图书封面显著位置显示“越玩越聪明*逻辑狗(另案为“逻辑兔”):幼儿阶梯游戏”,委托人发现上述情况后,找到了本案主办律师,主办律师经了解:委托人的主要目的是禁止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

    通过简单地了解客户的目的及一些基本情况,主办律师果断认为,该案有胜诉把握,在与委托人进行了细致沟通及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委托人决定让本案主办律师代理维权。

二、办案思路:

    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中,被告某书社将“逻辑狗”(或“逻辑兔”)作为图书封面的描述的一部分,与原告核准商品相同、标识基本相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或需要集中攻破的难点、重点即在于确定: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确定了上述重点问题以后,综合分析被告标识的使用情况,被告产品封面的“越玩越聪明*逻辑狗(另案为“逻辑兔”):幼儿阶梯游戏”,其中“逻辑狗”或“逻辑兔”是被前后标点符号分割开,形成一个独立的部分;标识位于显著位置且以较大字体使用;另,从委托人注册商标的情况来看,“逻辑狗”或“逻辑兔”,是由毫不相关的“逻辑”和“狗”(或兔)组合而成,组合以后的词汇并无特定的含义,该注册商标本身即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故,被告的使用应能起到识别图书来源的作用,即为商标性使用。

    详细代理意见(略)。

三、代理结果

    通过前期认真的准备,精准的法律分析,通过庭审的代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作出了“(2013)朝民初字第3781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朝民初字第37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书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某书社共赔偿原告损失及开支二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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