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权利要求含有“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案件操作

作者:秦福(律师)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4/11/5 14:49:11 点击数:
导读: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对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是司法审判需要首要完成的任务,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做法,以致于此类案件…

    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对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是司法审判需要首要完成的任务,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做法,以致于此类案件出现判决不一的尴尬局面,笔者从自身经历的案例及司法实务,谈一下涉及到“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找出“功能性技术特征”

    无论是专利侵权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首先需要通读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细分为每一项技术特征,确定哪些技术特征为“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

    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理解,近日北京高院出台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给出了很好地解释:

    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的对产品的部件或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或者对方法的步骤采用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产生的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

  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一类的技术特征,如导体、散热装置、粘结剂、放大器、变速器、滤波器等;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材料、步骤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

    第二步: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

    只有准确理解了“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才能更好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内容的确定,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

    这里需要注意,在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内容时,往往要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但并不是意味着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即为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应当还包括等同的实施方式。

    比如:在一项权利要求中描述的其中特征之一:包括用于上下盒体分离的撕开部件。该专利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了具体的两个实施例,比如撕开部件A和撕开部件B,在确定此特征的内容时,不能仅仅限定为撕开部件即为A或B.还应当包括与A或B等同的其他方式。在此类案件的认定中,必须有此意识,不然会出现错误结果。

   第三步:判定是否落入“功能性特征”的内容

   在准确理解了“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后,判定被诉侵权产品相对应的特征是否落入此特征确定的内容,落入即侵权,否则不侵权。

   接着上面的举例,比如被控侵权产品相应特征正好为A或B,侵权成立;若被控侵权产品相应特征为C,是否侵权,就要考虑C特征与A或B特征相比,是否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从司法实务角度,个人认为:C特征的功能及手段的判定是重点,若C特征也起到用于上下盒体分离的作用,且为一些常规技术手段,则构成侵权。

   通过以上三步即能很好地判定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从而能更好地正确确定侵权与否,以上仅为简单的思路,涉及到具体案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去认定。

   秦福,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电话: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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