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普泽”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终审案

作者:秦福律师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4/11/4 11:18:17 点击数:
导读:委托人: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事项:代理关于“普泽”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终审受理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结果:胜诉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主办律师评述]本案历经商标局异议、商评委异议复…

委托人: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代理关于“普泽”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终审

受理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
   本案历经商标局异议、商评委异议复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异议复审行政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程序,各阶段均为本团队律师代理,正是基于各程序的代理人的一致性,使我们对案件的整体把握有了一个较准确的预估;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依北京法院通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两级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的案件分别占一审和二审结案总数的约17%和26%,该数字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司法审查力度在不断加大。故在此提醒有关当事人:1、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司法程序是不容忽视及应当重视的程序;2、在类似案件中,由于历经程序较多,建议在最初的阶段要慎重选择代理人,否则会增加后期程序难度!


一、基本案情

    某国外公司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普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团队律师秦福作为第三人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一审结果: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维持商评委复审裁定,我方胜诉。

    某国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双方存在代理经销关系,基于长期的商业合作,委托人对于某国外公司的商标是熟知的,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十五、第十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应被核准注册。

二、主办律师代理意见提纲归纳

    1、某国外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载明被异议商标,即使认定双方存在代理关系,也不能证明委托人知晓某国外公司的相关商标;

    2、某国外公司虽提交中文版本的经销协议及相关订购单能显示被异议商标,但从该证据来看,无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并不足以说明为双方当事人当时签订;

    3、即使认定双方形成“puzer”品牌的代理关系,但“puzer”与被异议商标“普泽”不能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4、被异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可注册情形,且被异议商标是委托人自行创作有诠释,委托人遵循诚信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三、代理结果

    通过各阶段认真的准备、精准的法律分析、相关文件的组织,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高行终字第1933号”终审行政判决书,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办律师,秦福,电话: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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