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福:基于常识的改进不应具备创造性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3/5/14 14:59:17 点击数:
导读: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现在越来越多企业重视专利的申请工作,但笔者认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毫无创造性的盲目申请却不值提倡,这样不利于创造性的真正提高,也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进步。对于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基于…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现在越来越多企业重视专利的申请工作,但笔者认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毫无创造性的盲目申请却不值提倡,这样不利于创造性的真正提高,也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进步。

    对于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基于常识的改进,从而获得的专利技术方案,笔者认为该专利并不具备创造性,相关公众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基于该理由宣告无效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分析现有技术;

    2、发现现有技术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且该问题需很容易发现的;

    3、对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改变,仅为对涉及相关技术特征进行简单的改变即可。

    如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笔者认为该权利要求即为基于常识即可对现有技术作出相应的改进,此权利要求即不具备创造性。例如,笔者曾代理的一个案件,专利复审委即为以此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操作板,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在“基底板的顶部设置一凹缘”,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卡板插入后,由于卡板顶缘高于基底板,方便卡板取出。试以上述要件进行分析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使用现有技术公开的模板时,因现有技术底板的顶部没有设置凹缘,很容易发现存在卡板插入后不便取出的问题,为便于卡板取出,只需对涉及卡板取出的相关技术特征进行简单的改变即可,其中基底板顶端设置凹缘是常见的方法之一,此为一种常识,故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此种基于常识的改进,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无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复审委也可宣告该专利相关权利要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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