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福:以商号权对抗系争商标不容忽视的问题

作者:秦福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2/9/18 16:14:43 点击数:
导读:通过回顾笔者代理的诸多商标确权(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发现许多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确权的占非常大的比重。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

    通过回顾笔者代理的诸多商标确权(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发现许多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确权的占非常大的比重。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以“损害商号权”为理由的又占有半壁江山。

    “企业字号”无疑属于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可笔者发现以该理由进行确权的案件绝大部分都面临败诉的风险,就其理由,分述以下:

    败诉之一:不考虑时间性

    许多企业通过商标检索,只要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将自己的商号注册了商标,就认为对方损害了其商号权,盲目地进行商标异议、异议复审或争议,直到将官司打到北京高院,结果浪费了大量的财力、人力,得到的是一纸败诉裁文。

    就其原因,是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即没有考虑“商号”与“系争商标”的时间性。以商号权对抗异议或争议商标,必须首先满足的要件为:商号的登记或使用日应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

    败诉之二:不考虑商号的知名度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保护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要求该字号经过使用有一定的知名度。许多公司老板拿自己刚成立的公司商号去对抗他人申请的商标,其结果可想而知!

    在证明企业字号知名度方面,应当提交充足的证据,搜集的角度可以从登记时间、使用时间、使用的地域、广告宣传等方面入手。

    败诉之三:不考虑混淆的可能性

    关于这一点,是案件面临败诉的最多原因(如“手递手”公司商标确权案件)。笔者发现不是诸多企业老板的错误,而是其代理人不精通商标法律所致。

    运用商号去对抗争议商标,不仅要求诉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而且还要求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产生相关公众误认的结果。

    就该问题,笔者也曾与同行进行过多次交流,好多人认为此太主观,笔者认为:虽主观但有客观规律可循: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与使用该字号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从事不同服务,一般来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要看商号的独创性,即为臆造词语。

    只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商号”对抗“商标”就变得有章可循。

    最后,笔者提醒广大企业客户,将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是必须要做的事,在注册时应当全面去衡量自己开展的业务及他人将要开展的业务,进行全方位注册保护,才能免去企业壮大后的不必要风险!

    (作者:秦福,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手机联系:13811198596。转载此文须注明作者姓名及来源:www.qinfu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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