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驳回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2/8/8 15:25:56 点击数:
导读: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

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

  注:①申请书首页及正文样式请参考{工商标字[2002]第234号}《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中相关材料(下同);

  ②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③当事人在填写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④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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