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应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12/8/8 13:43:48 点击数:
导读:当事人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及转让申请等,以及对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不服的,应自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裁定。当事人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商标…

    当事人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及转让申请等,以及对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不服的,应自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裁定。
    当事人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商标撤销以及复审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修改后的商标法首次将司法审查引入到商标确权中。使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裁定后有机会行使诉讼,以便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可能不同于行政裁定的结果。《商标法》中司法审查程序的设立,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有关条约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六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做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应当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
    因此,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处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规定:①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商标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②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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