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简述

  发布时间:2012/4/5 15:41:57 点击数:
导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简述近年来,非法转让注册商标、盗卖商标的情况日渐增多,导致相关民事诉讼甚至行政诉讼时有发生。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断完善商标转让审查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简述

近年来,非法转让注册商标、盗卖商标的情况日渐增多,导致相关民事诉讼甚至行政诉讼时有发生。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断完善商标转让审查制度,并于近日发布了《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该规定已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施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商标转让申请的真实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由受让人办理。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程序上的漏洞,使他们可以伪造权利人的公章或签字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因此,《规定》就商标转让申请增加了关于真实性审查的规定,具体包括:

    在转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主体资格的加盖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商标局对这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还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并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字盖章确认; 

    商标局受理转让申请后,《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将同时发送国内(港澳台除外)转让人(注:商标局已经从2006年开始在实践中如此操作)。

 

    2、商标权利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规定》,若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被他人申请转让,根据转让申请所处的程序阶段,商标权利人可享有以下救济方式:

    转让申请提出后被商标权利人发现的,商标权利人可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反映,或者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商标局可以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其书面说明情况或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声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转让申请审查过程中,有异议的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中止审查,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中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

    商标已被他人(非法)转让后被商标权利人发现的,商标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商标局将根据诉讼判决对该商标转让做出决定。

 

    3、再次转让申请的时间限制

    为防止非法转让商标或商标申请权,《规定》对再次转让商标或商标申请权的时间也做出了限制:

    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此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

    转让商标申请权的,受让人在取得核准转让通知书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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