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纠纷对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启示

作者:姚芃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2/3/23 16:08:00 点击数:
导读:目前围绕iPad商标纠纷,一张史上最牛的超亿元行政罚单已经传出;两家企业已在我国内地打了四场诉讼官司;有新闻媒体称超百亿元的民事赔偿即将提出;舆论热点纷呈,不少专家纷纷发表看法,见解莫衷一是。  日前,在中…

    目前围绕iPad商标纠纷,一张史上最牛的超亿元行政罚单已经传出;两家企业已在我国内地打了四场诉讼官司;有新闻媒体称超百亿元的民事赔偿即将提出;舆论热点纷呈,不少专家纷纷发表看法,见解莫衷一是。

  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共同主办的第三届“IPR沙龙”(知识产权沙龙)活动中,沙龙活动的主持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都开宗明义地表示,希望透过广为社会关注的iPad商标纠纷,反思我们的商标制度,以期使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因为,《商标法》第3次修改到了关键的时候。

  “注册在先”的商标和“使用在后”有市场影响力的商标的利益关系应怎样平衡?如何看待行政和司法两种执法手段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专家们对我国现有商标制度的反思,围绕社会上针对iPad商标纠纷所关注的这些热点展开。

  注册商标不应成为霸王鞭

  “分析商标权纠纷不能偏离商标法律制度的主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副巡视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生兼职导师杨叶璇脱开iPad案件,从宏观层面谈到,注册商标不是霸王鞭想打谁就打谁。

  她说,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商标量最大国,2011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达到142.6万件,几乎与世界上同期所有其他各国商标注册申请的总量相同。其中不乏申请在先,他人尚未使用,且商标申请人也绝不想用或者根本无能力使用的“碰瓷”商标,商标主动碰瓷的比比皆是,趴在有关商品上等着别人碰撞的商标也不少见。

  “现在,企业要想申请注册商标难极了,比如从A到Z的字母在商标局已经全被注册完了,大量的相同、近似商标阻挡了其注册之路。商标局的审查员们累的要死。这种情况使国家成本和企业成本太大了!科学吗?公平吗?合算吗?”杨叶璇说。

  “我先声明我不是指iPad这个案子讲。注册保护与重视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价值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平衡问题。”针对我国商标法存在的缺憾,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原司长王学政很形象地打了个比方:一个人走路绊了一跤拣了一个金元宝,因此获利。对这种偶然性法律还是要有容忍性的,但法律不能容忍有的人用事先挖坑或者设栅栏的方式使自己拣金元宝。现实要求我们在立法时作出合理的安排。

  “平衡利益”可引入考量公众利益机制

  在近期有关IPAD商标纠纷案的热议中,有一些专家的观点认为,苹果公司大规模使用“iPad”商标,所以产生了权利。

  对“使用产生权利”的说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司前司长王正发认为,“使用产生权利”得有条件,即在别人没有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情况下的在先使用。并不是人家已经注册了,你霸王硬上弓地强行使用,最后把注册商标挤走。如果可以这样的话,外国财大气粗的大公司多了,都可以来中国使用中国企业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不应是霸王鞭,商标使用也不应霸王硬上弓,对于“注册”与“使用”的制度安排,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副巡视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顾问董葆霖认为,商标法的修改应该考虑绝对注册原则的公平性问题。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董秀生谈到,美国侵权案件中有考量公众利益的判断,我国专利案件中也已有这样的案例,法院判决时考虑到公众利益而不发布禁令,但判决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他认为,商标法的修改,可考虑引入考量公众利益影响的机制。

  应为“商标使用”设置一定的门槛

  刘春田从财产注册登记制度效力的角度谈到,商标法是一种财产制度,传统财产中价值较高的包括房地产、车船需要登记。商标不是实体财产,但它跟专利和著作权又不太一样。商标一旦登记注册产生了法律效力。但不同商标根据市场和使用状况,又各有差异。多年来我们有很多垃圾商标,只注册了没有使用。怎么对待这些商标,给它们什么样的地位,要否保护,给予何种保护,值得认真思考。

  “很多国家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时候必须拿出使用的证明。目前我国规定的证明使用的门槛太低,造成商标注册制度的优越性大打折扣。”刘春田说,关于“商标使用”,在制度上要设有一定的门槛。必须规定商标确实使用,要有技术标准、市场标准,如果不提供实体意义上的使用,可能注册就无效,从而使注册商标同时获得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权利。

  商标法应以保护权利为主导思想

  说到这个案子对中国商标制度建设的启示,或许开出天价的罚单是个问题。通过这张罚单我们可以反思行政处罚制度本身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郭禾说。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高卢麟就此谈到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关系。他说,IPAD商标纠纷案正在几个法院处理,还没有结论,这边就有行政机关已经开出数目惊人的罚单。人们不禁要问,行政机关和法院是什么关系?如果这个案子一开始是行政机关处理,双方当事人一方不服可以去法院,甚至在没有结论的时候,其中一方愿意经过法院处理也可以,因为每个公民每个单位有自己的诉权,任何人不能阻止。反过来说法院处理还没有结论,或者一方不同意法院的判决,自己有另外的意见,求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另行处理这个商标纠纷案?修改商标法的时候要明确回答。

  关于行政执法中赔款与罚款的潜在冲突,董秀生提出,现在通常是先罚后赔,先罚后赔可能导致无钱可赔,造成权利人难以获得赔偿以弥补损失。

  高卢麟提出,商标法涉及的商标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按民法的权利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还是把商标当成一种行政管理的对象?他认为这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

  程永顺表示,在修改商标法的多次讨论中,专家都谈到《商标法》第一条立法宗旨要修改,不要再抱着80年代体制下的以加强商标管理为中心和宗旨,应该以保护权利为主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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