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秦福律师代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2/11/20 15:35:35 点击数:
导读:廊坊某水产饵料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鱼用饲料等产品的企业,近日,某外国企业INVE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廊坊某水产饵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其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遂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廊…

    廊坊某水产饵料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鱼用饲料等产品的企业,近日,某外国企业INVE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廊坊某水产饵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其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遂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廊坊某水产饵料公司遂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代理此案应诉,秦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研究了对方的起诉材料:

    INVE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分为两部分:1)对专利临时保护期(专利公布后至授权前,即2004年1月28日至2009年5月27日)使用费的请求;2)停止专利侵权请求(对2009年5月27日后侵权行为的主张)。第一部分主要依据的事实为:2006年6月15日的产品抽样公证保全、2006年8月1日的样品送检公证及检测报告。第二部分主要依据的事实为:2009年8月26日证据保全公证及产品检测总结。第一部分的具体请求为支付使用费150万元;第二部分的具体请求为停止侵权及赔偿50万元。

    对原告诉讼请求思路清晰以后,再对原告的专利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

    原告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10月4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10月5日,公布日为:2004年1月28日,授权日为:2009年5月27日。结合原告审查档案,确定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专利分为两部分:第一,方法专利:即生产自由游动的卤虫无节幼体的方法。主要技术特征为:1)孢囊密度为最大5g孢囊干物质/L孵化培养基;2)当孵化孢囊时,将过氧化氢加入孵育孢囊的孵化培养基中,增加孵化百分数;3)加入过氧化氢和/或至少一种当加入孵化培养基时能产生过氧化氢的化合物而将过氧化氢以大于0.5mg/g孢囊干物质且小于15mg/g孢囊干物质的量加入所述孵化培养基。第二,产品专利,即包装孢囊。主要技术特征为:1)孢囊包含在包装中;2)所述包装的孢囊与一定量的至少一种在加入到孵化培养基中时能产生过氧化氢的固体化合物相组合;3)将所述一定量的产过氧化氢的固体化合物加至孵化培养基中,使得孵化培养基中引入大于0.5mg且小于15mg过氧化氢/g孢囊干物质;4)孢囊孵化百分数提高。

    对原告起诉情况及专利基本情况分析后,秦律师给出了抗辩思路:

    针对原告临时保护期:

    原告临时保护期技术保护范围的确定:通过查看原告2004年1月28日公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与其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书对比,可知公布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仅仅以过氧化氢引入孵化培养基中,未提及产生过氧化氢的化合物)比授权后的第一项范围小。按照司法实务中“就小不就大”的原则。就方法专利而言,应以公布的权利要求确定原告的保护范围,而非授权后的权利要求。就产品专利而言,应以授权公布后的权利要求为准。(此为理论分析,按照司法实践,一般法院均是按照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

    就原告公证购买及检测的证据而言:就方法专利而言,结合2004年1月28日公布的第一项权利要求,被告并未使用原告所述的将过氧化氢加入培养基中,与其特征不同。就产品专利而言,原告未做孵化率测试,被告缺少原告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使用其技术。

    就原告主张150万元使用费:此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实务中是被告获利来计算,但就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看出被告销售量,即使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技术成立,其150万元使用费得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原告临时保护,委托人准备的证据:针对2006年原告购买被告的产品,被告就其产品采用的技术特征,最好准备一些公知技术的材料,注意,是被告产品应用的公知技术,不要理会原告公布的专利技术。

    针对原告专利侵权主张:

    原告2009年公证购买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结合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第一,孢囊密度为2.5g卵/L海水;第二,28.35g孵化白粉/300kg海水,即0.0945g孵化白粉/1kg海水。判断被告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关键是看“0.0945g孵化白粉/1kg海水”是否与“过氧化氢以大于0.5mg/g孢囊干物质且小于15mg/g孢囊干物质的量加入所述孵化培养基”等同。

    另外,对原告自己单方面所做的鉴定,我方不予认可。

    结合上面分析,秦律师协助委托人进行了相关证据的准备。

    提交法院,准备应诉!

    附:代理提纲

    一、本案被告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于2006年6月13日、2009年8月24日公证购买的“三怡丰年虫卵”,从现有证据看,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水产饵料有限公司”,并非答辩人“廊坊市**水产饵料有限公司”。因此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二、假设本案被告适格,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以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专利公布后,授权前)技术使用费的问题

    1、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原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范围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包括被告)只能看到原告公开的权利要求,根据专利临时保护理论及司法实务,确定专利临时保护范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以公开文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小后的权利要求为准”。经对比原告专利申请公开的权利要求和授权后的权利要求,可以看出:原告专利临时保护范围,相应技术特征应确定为:(1)方法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A、包囊密度为最大5g干物质包囊/L孵化培养基;B、包囊与过氧化氢相接触,使孵化百分数从X%增加到高于X%的数值;C、过氧化氢以0.5-30mg/L孵化培养基的量引入到孵化培养基中。(2)产品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A、卤虫包囊与一定量的过氧化氢和/或至少一种在加入到孵化培养基中时能产生过氧化氢的化合物相组合;B、将所述一定量的产生过氧化氢固体化合物加至所述孵化培养基中后,使得向所述孵化培养基中引入大于0.5mg并且小于15mg过氧化氢/g包囊干物质。C、孵化百分数从X%增加到高于X%的数值。

    原告2006年公证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是在产品内混有白色粉末,其技术方案并非直接“将过氧化氢引入到孵化培养基中”, 不同于原告方法专利记载的特征“孢囊与过氧化氢直接接触”,可见涉嫌侵权产品并未落入原告方法专利临时保护的范围。

    原告所做的检测报告,其本身检测方法存在问题,另也无法证明涉嫌侵权产品具有上述“提高孵化率,即孵化百分数从X%增加到高于X%的数值”的技术特征。因此,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也并未落入原告产品专利临时保护范围。

    2、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来源于公知技术

    涉嫌侵权产品描述的产品说明,即孵化条件(溶液、温度、ph值、虫卵密度等)、及使用过氧化钙用作孵化白粉等技术方案,皆来自现有技术(此有证据在案佐证),并未实施原告技术。

    3、原告主张150万元的费用无事实、法律依据

    如上所述,被告并未实施原告专利技术,其要求支付费用无事实依据。另,被告2006年一年公司利润为负值,并未获利,原告主张150万元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问题

    1、被告实施技术方案不同于原告专利方法

    被告用于孵化的白粉使用的是过氧化钙,根据公知技术,过氧化钙具有增加溶解氧、调增ph值的作用,及溶解氧可以提高卤虫卵孵化率等。被告产品使用过氧化钙主要是为了达到增加溶解氧、调增ph值及利用溶解氧提高卤虫卵孵化率。其不同于原告专利“孢囊与过氧化氢接触而提高其孵化率”的特征。
   
    2、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起诉状中所称的被告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就是其提供的“总结报告”,而此“总结报告”为原告关联公司出具,被告不予认可,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即使过氧化钙放入海水中能生成过氧化氢,按照方程式:CaO2+2H2O→Ca(OH)2+H2O2计算,按被告产品计算所得,过氧化氢占卤虫卵的量应为:17.84mg过氧化氢/g卤虫卵。可见,被告产品并未落入原告专利“过氧化氢大于0.5mg/g孢囊干物质且小于15mg/g孢囊干物质”的技术特征。

    3、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1)涉嫌侵权产品密度为2.5g卵/L,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每升培养基中最大5g干孢囊物质”虽构成等同,但被告技术方案来源于现有技术:《海洋生物饵料培养技术》,该书籍第116页记载了卤虫卵孵化技术特征“虫卵的密度为一般不超过5g干重/升”。

    2)假设原告“总结报告”得出的被告技术方案8mg过氧化氢/g卤虫卵是正确的,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大于0.5mg并且小于15mg过氧化氢/g包囊干物质”等同。但被告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苏联935044专利文献,其记载了“10g卵/L溶液;每升溶液加入0.1-0.3毫升的33%过氧化氢,即3.3-9.9mg过氧化氢/g卵”的特征。

    3)假设涉嫌侵权产品加入过氧化钙提高孵化率的特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过氧化氢提高孵化率”的技术特征等同。但被告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苏联935044专利文献早已揭示了过氧化氢提高孵化率的技术特征。

    4、原告主张赔偿50万元损失无事实依据

    如上所述,被告并未实施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其要求支付损失费用无事实依据。另,被告2009年一年公司利润仅为万元,不免还有其他产品销售的存在,涉案产品并未获利,原告主张50万元的损失费用无事实依据。

    代理人: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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