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秦福律师代理“中德智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2/10/31 15:36:01 点击数:
导读:引言:北京某公司申请的“中德智慧SINOGERMANINTELLIGENCE及图形”商标近日被商标驳回,遂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代理商标驳回复审。附:商标驳回复审理由提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我公司北京…

引言:北京某公司申请的“中德智慧SINO GERMAN INTELLIGENCE及图形”商标近日被商标驳回,遂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代理商标驳回复审。

 

附:商标驳回复审理由提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德智慧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11527日在第28类“游戏机、纸牌、象棋、国际象棋、围棋、玩具、魔术器械、体育活动器械、钓具、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9524314号“中德智慧SINO GERMAN INTELLIGENCE及图形”的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后,于201236日以第ZC9524314BH1号驳回通知书予以全部驳回,其理由为与引证商标第5672012号、第6173424号商标构成近似。

我公司于2012317日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不近似,理应给予注册。

 




 

1、申请商标的创作来源:

我公司商标图形部分以一个富于动感、接近完成而又不封闭的完美椭圆构成交互关联的整体形象,体现我们追求不同民族文化智慧的交融与互补。构成的图案简洁、质朴、活泼、美观,切合面向儿童的宗旨,因为儿童的世界总是单纯活泼透明的;椭圆形,象征智慧的高级阶段,中间的空白代表人类潜能的无穷无尽。

“中德智慧”是我公司的商号,“中”为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德”为德国的理性精神与善于思辩的民族文化,“智慧”对事物能迅速、灵活、正确地理解和解决的能力。其结合体现了用东西方文化精髓哺育出的新一代具有创新智慧、发现智慧和规整智慧等多元智慧的中国儿童,必将完成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

SINO-GERMAN INTELLIGENCE”是“中德智慧”的英文表述。

 

2、具体对比如下:

与引证商标1对比,区别有“A、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引证商标1仅仅是单一的图形商标;B、就图形部分而言,申请商标图形整体为向右上方倾斜的椭圆形,引证商标1整体接近正规圆形;C、就图形部分而言,申请商标图形是由两部分组成,组成部分为形状颠倒的近似月牙的赋予动感的标志,而且右侧月牙高于左侧月牙,引证商标1是由四部分组成,组成部分为牛角形,而且左上方牛角高于右上方牛角。“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图形商标的审查第一条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无论从构图还是整体外观都不构成近似,不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所以不能判定为近似商标。 

与引证商标2的对比,区别有“A、就图形部分而言,申请商标为向右上方倾斜的椭圆,右侧月牙图形高于左侧月牙,引证商标2为竖直的椭圆,左侧月牙图形高于右侧月牙。申请商标没有指定颜色,引证商标指定了颜色,为黑色与蓝色结合;B、就文字部分而言,申请商标的汉字为   中德智慧   ,引证商标2的汉字为   道康宁全球领先的有机硅供应商   C、就英文字母而言,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为  SINO-GERMAN INTELLIGENC ,  引证商标2的英文部分为    POWERED BY DOW CORNING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组合商标的审查第4条规定“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示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经对比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都属于组合商标,其图形在商标中仅仅起装饰作用,显著性较弱,两个商标整体含义、呼叫、及外观区别相当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不能判定为近似商标。 

小结:综上可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比,整体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颜色、外观均不近似,不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非构成《商标法》上的近似商标,可见商标局驳回我公司的申请,是不合理的。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决定,准许我公司申请的第9524314号商标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1指定的商品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依法给予注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具体对比如下:

与引证商标1核准的商品对比

引证商标1核准注册的商品为“浪船、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游泳池(娱乐用)“;申请商标的商品为” 游戏机、纸牌、象棋、国际象棋、围棋、玩具、魔术器械、体育活动器械、钓具、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其中”玩具、魔术器械、体育活动器械、钓具“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存在联系,不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故应给予注册。

 

三、申请商标为我公司的商号,“中德智慧及图形标志“已经使用了多年,已经具备了独特内涵,是广大消费者对我公司品牌的认可。

1、公司简介:

北京中德智慧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自200352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始终致力于早期教育领域优质儿童教育资源的整合与研发。为使更多的孩子得到优质教育成果的培育,在全国各地组建了专业的服务推广中心,于200999日成立了中德智慧思维培训学校。(附件一:北京中德智慧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007年,申请人旗下的“逻辑狗”智力模板经中国商品质量大家保优维权中心、《商品与质量》名优品牌推广中心质量检验部门检验,荣获“中国质量过硬知名品牌”,中国玩家协会颁发“2007年玩具创星设计大赛—教育类玩家金奖”。申请人在得到社会各界认同的同时,不忘回报社会,积极参与玉树地震捐款活动,使得申请人在行业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见附件二: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及捐款凭证复印件)

目前,申请人在全国已经拥有300多家代理商,地域涉及华北地区、东北地区、西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南地区、西南地区、北京地区等遍布全国各地,真所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见附件三:《代理协议》、发票复印件)

公司经营范围广泛,种类齐全。包括批发、零售国内版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 教育咨询;技术培训;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销售百货;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装饰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我公司于2003117申请注册了“中德智慧+ZHONG DE ZHI HUI+图形”商标(见附件四),至今一直在使用。“中德智慧”已经成为了我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我公司全体员工本着将德国的理性精神与善于思辩的民族文化特征与源远流长的中国文化的表征有利的结合起来,哺育新一代具有多元智慧的中国儿童,必将完成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的信念,投入工作,争取为广大的消费者多出一份力,为祖国未来的人才建设多做奉献!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2、“中德智慧及图形标志“使用情况”

A、2003年至今使用在我公司旗下的“儿童思维升级训练系统”配套的模型玩具板上。(见附件五2003年第一版及配套的模型玩具板)

B2004年、2007年在《幼儿教育》杂志上宣传使用;2007年至2009年在《学前教育》杂志上宣传使用;2007年、2010年在《上海托幼》杂志上宣传使用。(见附件六,杂志宣传使用的宣传彩页)

C、在公司的宣传彩页上使用。(见附件七,公司的宣传彩页) 

小结:由此可见,“中德智慧”作为我公司的商号,“中德智慧及图形”商标在儿童教育、游戏领域已经广为流传,我司现将已经使用多年的商标予以申请注册,不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理应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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