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

  发布时间:2010/4/9 12:08:47 点击数:
导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被告一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被告一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向谁提?

向案件的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3、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以什么形式作出,多长时间作出?

受诉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裁定形式作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上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如何救济?

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5、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可否上诉?

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6、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电话:010-5962911转603,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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