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0/1/7 14:40:34 点击数:
导读:《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上述规定,涉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可以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须双方同意才可进行。

2、诉讼解决。

发生专利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途径予以保护。专利侵权案件,一般以各地中院一审、高院二审为级别管辖。

3、行政处理。

即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在行政处理方式中,须明确:1)行政处理的启动须申请,即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不能主动进行;2)行政处理的内容是对是否侵权进行认定,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3)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4)超过15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的内容是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调解的机关与行政处理的机关应当一致;调解为自愿,即调解的结果需当事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只能诉至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另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电话: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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