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商业秘密及其要件?

  发布时间:2010/12/27 16:14:13 点击数:
导读: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需要依靠商业秘密的…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

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需要依靠商业秘密的“创造者”利用公知的知识、经验或技巧经过创造或探索,和/或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方能获得。

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在某地区、某阶段不可直接知悉的。因此,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1)           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低于专利技术对“新颖性”的绝对要求,对专利技术的要求是对比“现有技术”,而对商业秘密的要求是对比“暂未为他人知悉”;

(2)           商业秘密又高于著作权对独创性的要求,著作权保护的是构思的表达形式,对构思本身不加以保护,而对商业秘密的要求是因一种构思并使其依附于某种有形的载体,形成一种技术方案、程序、工艺、产品、客户名单等,并可能使这一载体具有价值。

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非是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者容易获得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或者经济价值,能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追求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和需求法律保护的目的。

价值性的体现:

(1)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2)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可能是正价值,也可能是负价值,比如失败实验的记录。

对于价值性而言,应从客观上加以认定,而不能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观上的“认为”来确定。

具有实用性:

商业秘密信息应当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1)           具有相对的识别性,是区别于一般知识、经验、技巧的重要特征,并可用于实践中,具有实用性。

(2)           具有相对的完整性,可以通过自行利用或者许可/转让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实施,通过实用性的运用和经营产生和实现价值。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合法持有人采取的对内与对外,并与商业秘密信息相适合的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主要依赖于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以弥补法律强制性保护的不足。

采取保密措施不要求是绝对的、无缺陷的措施,只要是合理的、适当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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