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合理转移

作者:秦福 来源:合同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9/3/23 13:58:08 点击数:
导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在诉讼中,如果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能要面临败诉的风险。实务中,其实某些案件是可以合理转…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在诉讼中,如果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能要面临败诉的风险。实务中,其实某些案件是可以合理转移举证责任的。
先举一例笔者亲自代理的案件:(涉及案件当事人名称、姓名的用化名代替)A公司与B公司订立一配件购销合同(口头协议),约定A公司为B公司分两次供应配件1000套,价格共计十万元,货到一星期内付款。合同订立后,A依约向B供应了全部货物,第一次供货后,B公司在供货单上盖章确认;第二次供货,由接受货物的B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甲在供货单上签字,并无B公司的盖章确认。供货完毕,一星期过后,B公司违反约定未支付分文货款,A公司想诉诸法院解决此事。
A公司要起诉B公司,在起诉前,我们要对案件进行分析,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然后进行起诉。首先,我们用正常思路来分析本案:
A要起诉B,首先必须证明AB存在供货协议及A已为B供货的事实,对于本案第一次供货毫无疑问,A举证毫无困难,供货单即可证明此事实。但第二次供货,单凭供货单是证明不了此事实的,须收集甲为职务行为的证据,从而转移由B公司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要收集甲的行为为公司职务行为的证据,并非轻而易举,除非A持有B公司交于甲的职务授权书;即使收集,也是耗时耗力。这样一来,第二次供货的欠款让B来承担就显得十分困难。
其实,我们大可不必担忧,换一种思路:直接起诉B公司和甲即可。就此操作,简析如下:
1、立案问题:直接起诉B公司和甲可否立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起诉B公司和甲立案应该不成问题。
2、责任承担问题:也许有人会问,难道B公司的债务真的要让甲去承担?其实,这正是本文要阐述的主题。毫无疑问,一个公司要比个人的实力强,表现在执行上,执行能力要强于个人。任何一个人,都怕自己承担责任,尤其是背负不该有的债务。此时,把甲当成被告后,甲为了脱离债务,肯定会证实自己行为为职务行为,举证证明自己为公司员工和履行行为的职务性,甲举证证明此事实比较容易。其实,这也正是笔者为什么起诉甲的真正理由所在,即举证责任的转移,本身由A来证实甲的职务行为转嫁于让甲来自己证实。这样操作,对于原告省时省力,证明力也较强。
3、主动撤诉:如果经过上一步,已经明显看出甲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应当向法院主动撤回对甲的起诉,由B公司独自承担责任,这样一来,甲也是会感激不尽的。
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问题是可以转移举证责任的,有些时候我们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简单中存在复杂的思路,是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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