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哪些实质要件?

  发布时间:2009/12/24 14:23:06 点击数:
导读:《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该条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说的“三性”要件。

2、判断新颖性的标准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即是否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方式为:1)出版物公开;2)使用公开;3)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如广播播放等。修正后的专利法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标准,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前不得在国内或国外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

3、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为“申请日”。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4、需要强调本条第二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和他人。

5、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强调“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要求低一些,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可以“重复实现”,能够“重复实施”此技术方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电话: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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