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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通过上述规定,须明确:
1、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可有偿或无偿转让。
2、中国单位、个人向外国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或申请权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技术的出口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禁止出口的技术、限制出口的技术、自由出口的技术。实务中,大部分专利权及申请权均不在禁止和限制出口之列。这就说明专利对外转让也为便利,大部分需到对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即可,不需审批。另外,需要明确,中国单位、个人不包括港澳的单位和个人。
3、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且需办理登记。
但须明确,办理登记是转移生效的要件并非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办理登记,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即为生效,没办理登记,可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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