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

  发布时间:2009/12/21 14:34:40 点击数:
导读: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向一个特定主体授予一项专利权,即通称的“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

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向一个特定主体授予一项专利权,即通称的“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此为“一项发明授予一项权利”的例外,是修改后《专利法》的一个规定。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此为“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一个主体”。

那么,如何确定申请时间的先后呢?按照现行规定,我国实行按日计算的办法。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协商不成的,可能面临驳回申请的局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电话: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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