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诉松中企业的专利策略

  发布时间:2009/12/17 3:01:19 点击数:
导读:1.诉讼地选择策略基于人缘、地缘优势及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因素,原告专利权人一般希望诉讼在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纠份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了争取在又寸自己有利的地…
1.诉讼地选择策略
基于人缘、地缘优势及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因素, 原告专利权人一般希望诉讼在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纠份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了争取在又寸自己有利的地域进行专利诉讼原告专利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要求侵权行为销售侵权、使用侵权等发生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例如首先购得被告在该地销售的侵权产品, 以此为据告
被告销瞥侵权连带生产侵权一并审理如果该被告在该地无销售行为, 则可以以该地的销售者为主要被告, “ 该被告”为次要被告一并起诉。
基于同一原因, 被控侵权的被告, 同样可以根据最卜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进行地域管辖权的抗争。在上述情况下, 有种特殊情况有可能改变管辖地域。一是销售以方法专利生产的产品的侵权案二是在经济特区起诉非经济特区的企业的侵权案三是在受理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告提供不出被告侵权的充分证据的侵权案。                   
被告进行地域管辖异议抗争的目的是拖延进人实体审理的时间和争取在有利地域进行诉讼。一般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都不会轻易放弃管辖权, 但是, 只要被告提出地域管辖异议请求, 法院就得受理即使请求最后被驳回, 被告还可以继续上诉。这样就旅得了宝贵的时间, 从容进行案情的分析和证据的检索、收集。
2.案件受理部门的选择策略
侵权案件的审理有两个部门—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局。受理部门的选择对案件的进展也有很大影响。大案、要案多为发明专利最好选择人民法院。对于发明专利而言, 即使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 而且, 被告在收到法院发出的传票之后, 必须在15天内作出答辩专利管理局的期限为1个月, 这样对原告较为有利。大案、要案顺利和解的可能性很小, 即使专利局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被告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 这样, 案件最终还要转到人民法院受理。这种反复周折对原告是十分不利的。
对于许多实用新型, 分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小案件通过专利管理局调解、仲裁, 对原告比较有利。其一, 对上述两种专利, 即使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局若认为理由不充分是有权不中止的人民法院在发出传票时会提醒被告有提出无效宣告的权利, 被告提出的无效请求坡受理后法院随即中止诉讼。这样, 原告就可避免囚旷日持久的无效宣告蓉序而长期拖延诉讼。其二, 侵权小案, 涉及的金额较小, 调解的可能性较大。实践证明, 通过专利局的调解, 一般都能促成和解, 这对维护专利仪人的利益,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延续和扩大都是一一分有利的。      
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种专利权案的被告方, 专利局进行调解、仲裁一般也并不无好处, 调解、仲裁的气氛比较有利于被告从容地申述自己的观点。若被告无效证据充分专利局一般会接受不予中止仲裁程序即使专利局作出不刊于自己的裁决也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 如果被告无效证据不充分, 而侵权事实的裁定又明显不可避免,这时被告应采取措施令专利局将案子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以便在答辩期及时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中止诉讼程序以获得时间重新检索、收集公知技术的证据。具体做法是在收到专利局的传票后, 研究案情,如希望案子由法院审, 则不要交答辩书,交了答辩书, 法院就不再受理此案, 而直接到法院去起诉。起诉的理由可以是地域管辖权问题, 案件重复受理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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