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赔偿金最大化策略

  发布时间:2009/12/17 1:45:06 点击数:
导读: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额是商标权利人和原告律师最为关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额是商标权利人和原告律师最为关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怎样才能得较高的赔偿额呢?下面举一案例加以说明。某“图形”商标由X市A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提出申请,2000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九类,包括“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含密纹盘(存储读出器)、光盘)”、“音像设备(包含密纹盘(音像)、光盘)”等商品上。原告A公司发现被告一(X市新华书店)在销售被告二(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国最大的音像制品生产商之一)生产和发行的标有其商标标志的“七剑”电影DVD、“越狱”电视剧DVD、“兄弟连”电视剧等多部电影、电视剧的DVD和VCD光盘商品。原告虽于2007年10月7日将两被告告到X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调查及公证费,被告承担诉讼费。2007年3月30 日X中院判决结果: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30万元。
对于一个全国最大的音像制品生产商的侵权案,原告所获赔偿额为什么这么少?
北京商标律师认为:这与原告的诉讼行为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这样一个全国最大的音像制品生产商的侵权案,一定要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及侵权商品销售方面的相关数据,决不能贪图省事而忽视了前期准备工作。由于没有相关数据,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时原告会有苦难言。商标权人在本案例起诉前可能会认为:先在A地诉讼获得赔偿后可以相同方法到A地以外的地方进行起诉,同样可以获得赔偿。事实并非如此。假如到B市起诉B市新华书店,虽可胜诉,但不会得到赔偿费,为什么呢?由于在前案中,法院已就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作出判决,在B市的诉讼中是不能再加其为被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新华书店如证明该音像制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个正规的新华书店,提供相关方面的证据应无困难,这时B市新华书店承担责任的仅仅是停止侵权行为。所以,被侵权人在进行一项大的商标侵权案件诉讼前一定要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及侵权商品销售方面的相关数据,尽量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获得最大数量的赔偿额,从而避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作者:刘占林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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