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判定的原则及方法

  发布时间:2009/12/17 1:21:36 点击数:
导读: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判定的指导原则。如何既公平合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又维护公众利益,法官寻找平衡点均衡各方利益尤显重要。在判定已有公知技术抗辩时必须考虑以下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解决专利侵权纠…
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判定的指导原则。如何既公平合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又维护公众利益,法官寻找平衡点均衡各方利益尤显重要。在判定已有公知技术抗辩时必须考虑以下原则: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帝王条款”。法院将已有公知技术从专利的禁止权范围中剔除,只是还原了专利权应有的技术范围,把本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公平地还给公众,真正体现了公正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法院合理地分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平衡各种社会利益是利益均衡原则的最高追求。该原则强调:一方面要保护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权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任何对专利权的不法侵犯都应当受到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制裁;另外一方面,要求专利权人请求保护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是独到的、具有创造性的,基本不是或根本不是照搬或模仿的。特别是当专利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时,更能够体现法官对利益均衡原则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涉案专利与已有公知技术及被控侵权技术完全相同的案例不是没有,但是更多出现的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已有公知技术方案等同。对于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判定没有争议,本文主要探讨等同的判定问题。
判定所确定的对比对象。法院在进行等同判定时,主要是在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众技术之间进行对比。法院针对被控侵权人的抗辩,即被控侵权技术是否使用了与已有公知技术相等同的技术方案,要求当事人围绕该抗辩是否成立进行举证、质证。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相近似构成等同,则已有公知技术抗辩成立,法院不会再去审查与涉案专利技术是否近似的问题,即使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也在所不问。“此时,无需再对原告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和侵权的分析比较,因为无论怎样解释权利要求,都不能把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已有公知技术变成原告的专利技术。”"因为此时进行对比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确定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特征具体的对比范围时,会以专利权人指控被控侵权人侵犯的专利技术保护范围为确定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之间对比范围的参照因素。因为被控侵权人已有公知技术抗辩的内容本身就是对被控侵权的具体技术方案来源于已有公知技术而不是涉案专利技术逐项作出说明,最终证明被控侵权技术等同于已有公知技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对比仍然是在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之间展开的,涉案专利仅是确定对比范围的一个参照因素,而不是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两者的直接对比。因此,法院应当仅就已有公知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进行对比判定,没有必要单独对已有公知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对比,或者进行三者的混合对比。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已有公知技术抗辩的等同判定大都无例外地陷入了一个误区,即要求就已有公知技术分别与涉案专利技术和被控侵权技术逐一进行比较,以确定已有公知技术在专利技术和被控侵权技术两者之间到底与谁更相似,最后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其实质是把专利复审委关于已有公知技术抗辩无效的行政审查与法院关于已有公知技术抗辩的司法审查合而为一。该理论及判断方法从我国专利法实施至今一直沿用,其可行性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它实际上是舶来品,并不符合我国专利侵权审查的实际。虽然它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专利侵权等同判定审查中被普遍采用,但是这些国家与我国实行专利行政部门与法院并行审查的执法机制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这些国家中,对专利的审查权如美国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行使,法院不仅审查是否构成侵权,而且直接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进行裁判。因此,法院审查的内容不仅涉及已有公知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是否等同,也涉及已有公知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是否等同,最终作出专利有效与否以及被控侵权人侵权与否的判定。我国实行专利授权与无效争议由专利行政部门管理,而专利侵权由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我国法院对已有公知技术抗辩不直接审查涉案专利技术与__已有公知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的问题,也无权直接判定专利是否有效。
等同判定的方法。运用等同原则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是否等同也是专利侵权审判中的难点。关于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等同判定的方法,不少专家学者提供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所谓“前人之述备矣”,但是对于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的等同判定论及较少。
首先,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等同判定的原则,与被控侵权技术和专利技术的等同判定原则,除对比对象外其实质几乎是相同的。被控侵权技术和专利技术的等同判定方法,可以在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等同判定时参考。其次,对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比已有公知技术多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甚至是少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不要仅仅局限于数量的多与少,而是要明确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不同,或者表述为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不同。“当被告提出自由已有技术抗辩时,可以仿照专利实质审查的过程,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归纳成一个技术方案,形成一个权利要求,与已有技术进行比较。如果比较的结果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有专利性,则应当认定侵权,如果不具有专利性,就不构成侵权。”"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相比,如果属于实质性的不同,则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不构成等同,被控侵权人已有公知技术抗辩不成立;如果不是属于实质性的不同,而是相关的已有公知技术的简单组合,或者是已有公知技术加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经过创造性劳动的专业技术知识简单组合而成的技术,则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之间构成等同,被控侵权人的已有公知技术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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