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避免知识产权共同侵权责任承担?

作者:秦福 来源: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20/7/22 21:21:30 点击数:
导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如何行动?符合何情况才可避免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当今社会,可以说是互联网时代,人们日常消费、吃喝玩乐,皆已覆盖,网络用户在给他人提供便利时往往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天猫等)。而在知识产权日益被重视的今日,网络知产侵权也就是不可规避的话题,而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作为权利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链接,防侵权的继续发生,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如何行为?符合何情况才可避免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即侵权人通知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结合司法实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主体认定:

即判断是否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从其经营许可证、是否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等角度考量,判断其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2、权利人发出的通知的有效性:

“通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损害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也即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首要审查的即是否发出过“通知”。当然,此处“通知”不一定非书面格式化通知,目前大的网络平台都有自己的投诉渠道,权利人可以通过此行使通知权利。不论何种形式的通知,通常认定其有效性,要含有如: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信息、权利归属凭证;涉嫌侵权商品、网络地址;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如简单侵权分析、比对等),符合这些条件的通知,即为有效通知。

3、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合理性:

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损害的继续扩大;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非必须措施,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采取何种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非侵权与否的裁判者,在免除自己责任时,还要兼顾权利主体(投诉方)和网络用户(被投诉方)双方权益,采取合理措施即可,如商标侵权投诉,很明显的“商品、商标相同之侵权事实”,则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属合理措施,但如果是较为复杂的发明专利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断定侵权与否,但非免除其采取措施的义务,其可以将侵权投诉转交网络用户,由其进行申辩,不一定非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之措施。

4、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及时性:

对于合理的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采取,防损害扩大。从审慎角度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起诉后最好采取删除和屏蔽等措施。

综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合法、合理的尽到自己的义务,完全可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免除知识产权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秦福/文)

 

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咨询:138-1119-8596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