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之: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知名网站名称

作者:常丹,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一庭  发布时间:2020/7/26 0:02:23 点击数:
导读: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冲突。

日前,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北京知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知乎”网站完全相同的“知乎”二字,易使相关公众对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后者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1.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于2011年6月8日成立,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服务等业务,其经营的知乎网站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审被告于2012年成立,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镜花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等业务。2014年12月1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知乎网站名称相同的“知乎”两个中文文字,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引人误以为该企业是其开办或者与其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两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原审被告上诉称,其与原审原告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原审原告在原审被告变更名称前,并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实际经营收入远远不达判决认定的金额,请求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原审原告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请求改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16万元。

2.法院判决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两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两公司虽然具体的运营模式有所差异,但二者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均利用知识产权获利,均有用网站发布信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经营行为,且服务的对象均为获取网络服务的消费者。因此,两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原审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原审被告公司更名之前,原审原告已使用“知乎”作为其网站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zhihu.com”与“知乎”是可以相互呼应和对照的,且经过持续宣传, “知乎”网站已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在此情况下,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审原告“知乎”网站完全相同的“知乎”二字,即使是规范使用,也易使相关公众对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原审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一审判决其应当在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知乎”字样的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审原告的经营规模、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发展情况、维权合理费用,原审被告的侵权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亦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法官提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在于通过保护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受损害,进而维护合法有序的竞争关系和秩序。

所谓竞争关系不仅包括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等而产生的非同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若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与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受损害的经营者有权通过该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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