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有的放矢”-团队商标律师成功确保客户商标注册

作者:秦福 来源:www.qinfu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5/4/7 13:12:17 点击数:
导读:委托人:北京某教育公司委托事项:办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受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代理结果:胜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重要商品予以初步审定)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秦福律师代理结果及文书…

委托人:北京某教育公司

委托事项:办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受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代理结果:胜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重要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秦福律师

代理结果及文书:

通过前期认真的准备,精准的法律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5]0000007881号”驳回复审决定,决定:“申请商标除一个商品,其余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

委托人于2011721日在第16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数学教具、印刷品、绘画仪器、文具、教学挂图、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书写材料、绘画材料”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申请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后,于2012124日以第ZC9750283BH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其理由为与三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委托人不服,欲向商评委提起驳回复审。

有的放矢的办案思路及意见:

1、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与委托人沟通,发现其经营的主要产品为书籍,即若能使商品“书籍”予以审定注册,委托人的目的即可实现。

2、通过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及引证商标核准的商品进行对比,结合《商品区分类似表》分析:申请商标指定的“书籍”,主要是与引证商标一核准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并不涉及引证商标二、三,此为案件代理找出重点:只要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认定为不构成近似商标,委托人重点商品“书籍”即可初步审定。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对比分析,发现:就中文部分而言,有所区别。但两商标均包含有相同的字母“LOGICO”,就以前的办案经验看,此驳回属正常现象,但我们注意到,因两商标均含有中文,以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中文部分呼叫区别明显,另两商标整体外观区别亦明显,不易产生混淆。

4、鉴于认定近似的可能性较大,我们与委托人沟通,询问其是否使用,后发现:申请商标委托人自2002年始即一直使用与申请商标近似的商标,故我们搜集大量使用的证据。

结合上述思路,我们准备了大量材料,撰写了精准的驳回复审申请书,最终得到了商评委的采纳,得以使委托人的重要商品予以审定。

【本案指导律师电话:1381119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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